(一)制定并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規劃;指導、協調并開展依法治理工作。 (二)指導、管理、監督并組織開展律師、公證工作。 (三)指導、管理并開展人民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。 (四)監督、管理并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。 (五)協調、指導并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。 (六)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。 (七)協助開展司法鑒定業務,并進行執業監督管理工作。